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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采
浅谈个案处理中如何彰显律师智慧
访问次数:5782 发布时间:2018-12-19
光建律师 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
英国有句谚语:“有一盏指路明灯,就是智慧之灯。”仅仅一语,阐明了智慧对每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它让人可以深刻地理解人、事、物、社会、现状、过去、将来,拥有思考、分析、探求真理的能力。现实生活中,各行各业有关智慧的提法譬如“教师智慧”、“法官智慧”等。同样,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笔者认为在律师行业中,应该有一种对律师工作结果的肯定评价,那就是可以称为“律师智慧”。当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律师智慧的内容和形式也各不相同,但其内容的共性有:公平与正义、善良、诚实守信、法治、民主与自由、宪政、价值与秩序、权利与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等。但笔者今天所论述的律师智慧应当是以公平公正为基础,指导当事人解决问题,达到当事人的基本目的,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律师智慧所包含的应有之义,更是律师智慧的核心。
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通常基本思路是双方律师都收集证据和查询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庭上充分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诉求,也就是首先考虑到输赢问题的代理思路。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这种代理思路仅看到本案的表象,而忽视了案件的实质,此代理思路体现不出律师智慧,那么在本案中律师如何思考问题,拿出何种解决方案才能体现出律师在诉讼中解决问题的智慧?
诚然,律师解决任何问题,必须做到立足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基本准则,律师的智慧,同样受制于该准则。但是律师解决问题的智慧,不仅仅是一种遵守,循规蹈矩,更重要是跳出圈圈,学会发现、学会创新。在英美法系中,大法官往往从案件中创造出法律。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律师的经济价值在于创造价值并节省社会运行成本,律师只有在提升客户价值的同时,才可能提升自身的价值。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同各方进行沟通,包括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案件主审法官,寻求利益的平衡点后再沟通,充分发挥调解手段,解决纠纷,从而实现双方的利益,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现结合具体案例对案件处理中律师智慧这一概念进行分析说明。
【案情介绍】杨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在上海工作并生活,现将位于安庆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所售资金准备在上海购房。苏某看中并准备购买,2017年4月11日,双方谈好价格,房款总价为82.5万元,并于当日在中介公司处签订购房协议,苏某承担中介费1.6万元并于签约当日交付定金3000元,协议对相关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苏某未征得杨某与王某的同意,去拆迁部门将房票开出,准备付款。2017年8月1日,双方在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杨某与王某的委托人即杨某父亲拒绝签字,其理由是不同意苏某用房票支付,要求现金支付,但苏某认为房票是合法的支付方式,故而成诉,苏某将杨某与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与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10万元。后杨某与王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苏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10万元。
本案案情反映的基本事实有: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主在上海工作,急需房款在上海购房、房产中介等。但有争议的事实是购房人苏某要用房票作为支付方式结算,但杨某与王某不同意用房票进行结算,问题出现了。作为案件双方的代理律师,应当从客观事实出发,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哪些能成为法律事实,从诉讼双方和审判角度出发,审视案件,形成解决案件的初步方案(包括诉讼双方方诉求的几种可能结果和法官的裁判可能结果),有了初步方案,双方代理律师均可以向当事人分析利弊关系,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律师双方也可以相互沟通,寻求利益平衡点,进行庭外和解,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解结案,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目的。当然,解决问题的路演基本清晰了,但过程是很复杂,需要律师的耐心和大量高超的说服工作。笔者作为杨某和王某的一审代理律师,接受代理后,对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请教本所其他同事,听取他们意见后,笔者认为,该案无论哪方输赢,都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譬如邻里关系紧张从而导致更深层次的问题出现。通过案情分析,笔者认为本案裁判的结果可能有三种:一是支持原告的诉求(继续履行合同用房票结算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支持反诉原告的诉求(解除合同由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合同继续履行,由原告(反诉被告)用现金结算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大小以后期应支付的房款与同期同银行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依据。因此,笔者向委托人分析案情后提出可能出现的三种结果后,并指出法院可能做出第三种裁判结果。
结合事实和法律,笔者认为苏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定的事实。但是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目的是实现不了,只能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这与被告要求增加房款的目的相一致,因后期本地房产大幅度上涨,被告的父亲(代理人)内心也很想解除合同,从而获取更大的价值。从原告方来讲,用现金支付,原告又缺钱,且房票开出必须要在9个月内用于购房,否则,房票自动失效,苏某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因此,如果协议不履行必然给原告造成更大的损失,因为原告的目的是取得房屋,目前涉案房屋的价值已超过一百万元(合同约定的价款82.5万元)。因此,双方和解或调解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律师解决本案的的智慧就是能说服各自当事人调解结案,而不能判决,如果法院一旦判决,极有可能出现的判决是合同继续履行,由原告用现金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被告基本能接受,但是原告既要承担违约金,又要面临房票无法充当支付手段,从何处筹集大额资金支付房款的等问题,即使上诉,需要花费时间,房票适用又有时间限制等问题出现。该案前期主审法官也进行了庭前调解,但房款数额上有争议而搁置,案件开庭后,笔者还主动打电话给法官,尽量要求法官出面调解,对此,笔者说服了委托人杨某与王某,可以用房票进行结算,但必须增加部分房款(5.5万),并将和解的意图传递给对方代理律师,对方代理律师同意让当事人再去法院调解一次,但调解过程中,原告拒接这一调解方案,原告的律师也很无奈。导致被告杨某的父亲情绪激化,坚持现金结算并支付延期利息,法院调解无果,终于判决,判决结果与笔者分析、预测的第三种结果基本一致。案件一审结束后,笔者的代理权也终止了,被告接收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后期,笔者还是关注该案的进展,主动电话联系对方代理律师,被告知一审原告上诉了。对于这样的结果,笔者觉得无奈,很遗憾,该案处理过程中缺乏了解决问题的律师智慧。该案完美的结果应当是以调解方式,原告用房票支付并在原协议约定的房款上补偿被告若干万元(被告要求4-6万元),使得被告从心理上得到一定安慰,毕竟房票作为结算方式,需要被告同意才行,况且房价上涨幅度很大,被告补偿的数额要求也合情理,只有双方产生这样的共识,才能达成调解结案。双方代理律师如能促成上述结果出现,律师智慧实现了,使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既体现公平公正,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树立契约意识,增加社会和谐。
因此,本案处理过程中,律师智慧就是律师有所作为,围绕调解方式,结合事实分析和案件审判出现的各种结果去说服各自当事人,譬如原告方律师不能一味地坚持房票可以作为支付方式,因为房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支付方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对方同意接受;作为买受人,涉案房屋的房款目前远远超过合约约定的数额,补偿一点给被告,利他利己。这一点代理律师应当明确,如果刻意地回避这两点,只能说明代理律师本人对本案适用法律和案件的处理等方面认识有问题,从而无法彰显律师智慧。故本案双方的代理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既是对手,也是沟通协调手,这也是本案律师解决问题的智慧所在,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应当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出发,分析判决的结果是否符合当事人的最大化利益,而不是囿于案件输赢。基于此,双方达成调解的基础已形成,之后,律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服当事人接受律师的建议,做好会谈笔录,因为当事人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需要律师耐心、多次地沟通,使当事人觉得请了律师物有所值,甚至产生一种共同奋斗的悲壮与认同;再建议法官出面进行调解,调解结案既合法,又符合法官的意图,那么案件处理结果必然朝良性方向发展,减少社会诉争,从而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的一份调解结果必然彰显出律师解决个案问题的智慧。
综上,笔者认为,律师智慧是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的一中路演,指导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达到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不同的案件,律师智慧呈现的手段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都需要律师注重事实研究,充分理解、运用法律法规,创新思路和极大的耐心去说服当事人和法官,尽可能地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