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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采
众志成城战疫情·律师释法:囤积口罩、哄抬价格等行为在疫情下的刑法适用
访问次数:4049 发布时间:2020-02-20
作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 汪超律师
2020年春节期间,我国遭受新型冠状病毒的侵袭,以武汉为中心而蔓延至全国,形势极为严峻。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多省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值此艰难之际,社会上仍有部分不法经营者上演着居奇囤积、哄抬物价等恶劣行径。在对上述行为予以道德谴责的同时,法律惩戒也必须与之相应。笔者选择“口罩”这一新的热点对象,结合上述居奇囤积、哄抬物价等情形予以法律分析。
由于特定环境影响,法律适用的严厉程度会与通常情形有较大区别。正常状态下,上述违法行为可能只会受到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等法律行为的调整。但疫情之下,口罩尤其是医用口罩所涉及的法益,不再局限于个人身体健康,而直接扩及社会公共安全甚至国家利益,医用口罩已成为国家在疫情时的一项重要物资。故此,对上述客体的保护仅用民事或行政措施难以达到目的,必须以刑事措施的严厉性予以补充。
为便于进一步解析法律,有必要按口罩的使用性质予以分类。口罩分为一般性口罩和医用口罩。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用口罩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将医用口罩又分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医用口罩,均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由于一般性口罩和医用口罩存在差异,在加上疫情这一特定环境。对象和时间的不同造成对何时囤积口罩、哄抬价格及囤积、哄抬何种口罩的刑法评价也完全不同。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从重处罚”该法条体现了三大特点。
首先,适用非法经营罪在通常情况下是以行业准入制度为衡量要件,即没有资质从事某经营行为而从事某经营行为,达到法定情节即可构成,而是否哄抬物价或居奇囤积则不是该罪重点考量的对象。而在疫情下适用非法经营罪则不以行业准入为定罪的重要依据,而是转以对国家管控物资的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为重要构成要素,即意味疫情下,有资质生产或销售口罩的企业,一旦出现哄抬物价、居奇囤积的行为,即涉嫌此罪。故此,一些正规医疗药品、器械的销售机构在现行环境下哄抬物价、囤货的行为,不仅仅涉及行政处罚,甚至面临刑事风险。
其次,该罪客体指向对象应当为医疗口罩。该法条之立法本意在于非常时期,对国家管控或紧缺物资进行规制。目前,我国为对抗疫情采取大量措施生产、购买医用口罩、防护服,但仍供不应求,医用口罩显属国家紧缺物资。而一般性口罩则不具有上述性质。
但如果经营者以一般口罩冒充医用口罩进行销售而牟取暴利,则涉嫌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竞合或并用。一旦该类口罩流入市场被不特定对象使用造成大规模传染,则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
最后,该法条结尾表述“依法从重处理”,体现了非常时期、非常措施的立法本意。
综上可以概括为:疫情情况下,任何经营主体对医用口罩采取居奇囤积或哄抬价格的行为,均涉嫌非法经营罪。
寥寥数语,仅是笔者个人之见解,难免言不周详。借本文之结语,笔者期望各市场主体能够合法、依规经营,共度时艰。虽今夜冬寒万户忧,愿明朝春暖举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