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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战疫情·律师释法: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政策问答(劳动用工篇)

访问次数:6448 发布时间:2020-02-24

作者: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 汪爱民


郑重声明:

本汇编材料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汇编材料,不构成本所及执业律师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汇编材料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汇编材料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问题解答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复产复工

问:企业能提前复工吗?
答:不能。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兴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各地还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
问:延迟企业复工有没有依据?
答:有依据。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节选)(1)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2)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
问:延迟企业复工的性质是什么?
答:既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那么,延迟复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也应当是休息日。
问:企业未经批准就复工,有什么后果?
答:如果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如果企业有特殊情况要求员工上班,员工拒不上班,能否以旷工处理?
答: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劳动者拒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以旷工处理: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其他情况,则企业不能按照旷工处理。
问: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能安排在家办公吗?
答: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如果确属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需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办公的,建议提前与员工提前协商沟通。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勉强,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如果有个员工同意,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
问: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职工个人主观原因。企业可以要求职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书面证明,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同时,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职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职工请假,同时给予职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处分,但不建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可以与员工协商。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问:不具备复工条件企业要求员工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答:若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私自复工,员工有权拒绝返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此可知,员工有权拒绝,并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届时还可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问:员工因疫情严重无法返工或者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单位该如何安排?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遇员工因疫情严重无法返工或者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倡导、引导或建议员工按以下假期安排处理: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单位的福利年休假、员工存在的倒休假。法定年休假期间以及倒休期间,单位应正常支付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年休假期间工资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工资支付。对于员工不服从假期安排的,单位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明确通知员工单位的假期安排,特别提示要留存好相关录音原件、电子邮件、微信沟通记录、快递详情单及查询回执等上述相关证据。个别单位提出,鉴于员工在节前节后已经预先休完了2020年度整年的年休假,建议也可以尝试与员工协商预先使用2021年度的年休假,因该操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理论争议,故建议如果执行该操作,务必须签署明确的专项协议,确定该操作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仍须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完的年休假,如员工中途离职,则经过折算后员工多休的年休假天数不再扣回。事假:建议单位可以引导员工休事假,原则上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为员工发工资,但是单位对于事假期间工资另有约定的,如个别福利较好单位规定一定天数的带薪事假,需要按照单位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病假:人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但对于员工因其他原因产生身体不适的,建议单位引导员工休病假,提交病假条,并按照各地的规定对员工支付病假工资。待岗:如果企业并未达到停工停产的严重程度,单方通知待岗操作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员工可能会通过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差额或者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故建议企业与员工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安排员工待岗,企业与员工签署待岗协议,并约定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优先休假、事后补班: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先休假,待复工后再要求员工进行补班。在家办公: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对于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与员工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单位应该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上述假期中仅年休假及倒休部分系单位可以单方安排的假期,对于事假、病假、待岗、补班等措施,单位适用的前提系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单位的要求,且单位可能面临员工依据“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被迫解除。同时,对于协商一致的员工,单位需注意保留好与员工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例如微信、电话、邮件沟通记录原件,避免因证据留存不足产生纠纷时,单位陷入被动。
问:如果企业已经复工,员工因各种原因不来上班,企业应如何处理?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答:企业应与员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核实未能返回单位上班的具体原因,核实方式可为EMS、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但须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
1、经过核实确系因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病人、新型冠状病毒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依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意见》,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经过核实员工确系其他疾病未能返岗工作的,可以按照病假处理,并书面告知员工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病假手续,同时须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
3、员工如因交通管制无法出行的原因未能返岗工作的,可以按照《人社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意见》,与员工协商后,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如根据工作性质无法通过电话或者网络进行远程办公的,可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年休假、企业福利假等。企业须按照疫情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期间和休假期间的工资。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即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的70%支付。
4、经核实确系员工个人原因(如:不去工作又不打招呼)未返岗工作的,即员工确属无故旷工的,可安排员工年休假或事假,也可通过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并签订相应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员工不愿意配合的,则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比如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处理。但企业须用“三封EMS”等方式通知该员工,并将“公司已复工,你却未返岗,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据;公司已复工并书面通知你,你未回复或未返岗也未说明正当原因或未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可按照严重违章处理;您未返岗也未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证明,你旷工达多少天,已经按照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书面通知该员工。通知方式可为EMS、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但均须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公司决定与未及时返岗且未说明理由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保证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如实体上有证据证明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存在,且公司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内容合法,经过公示;程序上已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等。
问:企业在2月10日后仍然不能复工怎么办?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资报酬

问:延长法定节假日及复工期间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区分情况而定:
(1)因疫情原因春节法定假期延长至2月2日,即假期为2020年1月25日至2月2日;上述期间未参加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正常计发工资;上述期间参加工作,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为(1月25日至27日)3倍标准工资计发、(其他春节假期及1月31日至2月2日)2倍工资计发。
(2)因延迟企业复工期间劳动报酬支付标准
①延迟复工期间未参加工作劳动报酬支付标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厅明电[2020]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参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据此,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员工并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②延迟复工期间参加工作劳动报酬支付标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精神,政府命令“不得提前复工”的本质是为了更好的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不得集中办公;但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此种情况下,对于采取远程办公、在家办公室或其他非集聚灵活办公的人员计发劳动报酬时,若参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计发,相对于未参加人员明显存在不公平,但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加班工资计发无疑加重企业负担。其中,上海市、北京市及广东省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按照加班工资确定劳动报酬标准;
截止目前,安徽省并未对该期间参加工作的劳动报酬标准予以确定,建议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综合工作情况、企业内部绩效考核等参照综合工时计薪方式,在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确定参加工作员工劳动报酬并高于未提供劳动的员工;超过一个周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计薪标准计发工资。
问: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如果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话,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问: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未复工的企业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吗?如何明确期间的性质?
答:此问题有争议。譬如上海人社的官方微信解释认为都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可以解释为不上班也要发工资。但我们的意见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的性质全部都属于休息日,均不支付工资。尤其是2月3日、2月8日、2月9日本身的性质就是休息日,而休息日是无薪日,法定节假日才是计薪日,更不应当支付工资。面对疫情,我们需要拧成一股绳共度难关。企业有社会责任,对于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也要树立与企业共同发展的意识,既然政府号召不休息就响应号召,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及时复工本身就付出了减少经营利润的代价,劳动者不应再要正常工资让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应与企业同舟共济。
问: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区分情形:
(1)劳动者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措施劳动报酬支付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精神及《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政策工作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在此期间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需要说明的是该劳动报酬系劳动合同约定的的工资等必要的员工福利等,其中奖金或绩效等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考评确定的除外。
(2)劳动者因政府部门通知自行采取隔离期间劳动报酬
目前,安徽各地对市外返岗人员采取先行自行隔离(期间14天或7天不等)方式,以对疫情做到有效管控;如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告(第7号)》明确规定对有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省内其他各市返肥的员工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屋管理的通告(第17号)》明确规定2020年1月25日后来马承租人,要主动向社区、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可采取网上申报办理),并自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限自抵马之日起至14日满等。
在上述期间内,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网络办公、安排带薪年休假或调整休息日的,应按照正常劳动报酬计发工资;对没有办公条件或无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待岗,其中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参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支付必要待岗期间生活费。
(3)劳动者确诊被疫情感染非隔离治疗期间劳动报酬支付标准
劳动者确诊被疫情感染非隔离治疗期间享受医疗期的相关待遇,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可以适度降薪吗?
答: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原则上来讲,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假设员工是固定工资,比如月薪10000元,在家办公不得降薪。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企业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上班,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当然如果休息日加班的话,需要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问:企业要求职工延期返岗,职工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答: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疫情高发地区职工、非紧迫岗位职工、治愈出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职工延期返岗的,
(1)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计算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计算工资。
(2)如企业同意职工通过一定形式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依法计算职工工资,但建议企业应该提醒职工注意个人防护、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问:企业能否以延迟复工为由而延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因疫情原因,企业延迟复工可能导致在一定期间内延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为了避免因较长时间延迟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风险,企业应当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精神,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降低延迟支付工资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问:员工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的,企业是否应支付工资?
答:企业与员工协商,可电话、网络办公、在家办公。如不能电话、网络、在家办公,企业可安排年休假等假期。如果时间较长的,也可与员工协商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
依据: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问:复工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减少员工工作量,降低薪酬?
答:应与员工协商一致。
依据:(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问:用人单位受新冠病毒影响停工停产的,如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问:因疫情原因企业能否延迟缴费或减免社保公积金?
答: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事宜无法办理,或者疫情影响下企业经营困难,暂无法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事宜;企业可以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之规定,对照自身实际情况,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除此之外,企业可以对照国家及省市部门因疫情原因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文件,合理筹划政策补助优惠、税收减免、租金水电等相关事宜。
问:防疫工作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物是否需要折现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第二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问:受疫情影响,复工企业无法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怎么办?
答:可联系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开通网络社保业务、邮寄资料或申请延期办理等方式。

合同用

问: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用工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用工单位在疫情期间招用流动人员,应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采取卫生措施。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问:复工企业若招聘员工,能否不招录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
答:不可以因感染冠状病毒性肺炎、系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而不录用。但员工未被治愈出院或解除隔离措施前,不得安排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若企业在招聘时或辞退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将涉嫌歧视。
也即:企业不可因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不录用或辞退员工。
问:企业赶工(如抓紧时间生产口罩、防护服等)能否雇请未满16周岁放假学生帮忙?
答:企业人手不足,也不可以使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职工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是否应当发放工资?企业能否解除聘用关系?在此期间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类型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企业要求员工检疫,如果职工拒绝,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法与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需灵活用工经营应该如何处理?
答:要根据企业及员工情况综合判断。
(1)员工因疫情未及时到岗复工的,与员工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如员工不同意的,企业可考虑采取休息日调休、在家办公、批准事假等人性化灵活措施,并保留协商一致的依据。根据员工所处地域分别判断,不建议以旷工为由轻易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可考虑适当利用交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合理降低经营过程中的交易损失。
问:2020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上述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进行调整。

动保障

问:企业在2月10日后复工之后如何应对疫情防控?
答:疫情防控工作预计仍会延续一段时间。建议企业准备好充足的口罩、手套、消毒液、体温计等,在2020年2月10日正式复工后向每名员工发放,并做好出入的体温测量,对办公场所定期消毒,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上报。
问: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是否出台企业用工方面的保障性规定?
答: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节选)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节选)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4)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5)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6)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问:因疫情所致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1)医护及相关人员履职被疫情感染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精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2)劳动者提供疫情志愿工作感染或受到其他伤害
因突发疫情,国家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招募许多志愿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多数志愿者是有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企业职工提供疫情志愿活动造成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者出差或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导致伤害
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出差,或劳动者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导致伤害的,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六款规定的情形,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不认定为工伤。
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顺延?
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疫情防控

问: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一是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问:企业如何判断员工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答: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问: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问: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问: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无法提供隔离场所的,能否向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隔离场所?
答:可以。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居社区登记报告,并按照要求实行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指定医院隔离。
问: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不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些地方规定,办公室也可以不戴口罩。如广东省疾控中心的口罩使用指南可以供大家参考:通风良好的办公室不需要佩戴口罩。正常工作时,如果没有口罩,可以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洗勤换。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问:疫期复工,员工防控义务有哪些?
答:(1)应如实申报
员工返岗前,应主动向单位进行申报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状况。
(2)应做好个人防护
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3)主动报告
一旦有感冒、咳嗽、发烧、腹泻、乏力等情况,应立即主动报告。如未主动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其他问题

问: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被迫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因疫情原因,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状况,可能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经营性困难或无法经营的,企业可以选择停工停产;企业选择停产停工的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执行,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并向劳动者支付停产停工期间劳动报酬、生活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不需要。
依据: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问:员工在家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用人单位应否补偿?
答: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亦有丧葬费、亲属救济费。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疫情如何对员工进行培训?
答: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疫情期间,依托“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 “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
依据: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