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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战疫情:抗“疫”复工两不误,在线化解解企忧

访问次数:4514 发布时间:2020-02-27

案情概括:2017年至2018年,原告两安徽建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共签订三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两原告公司向被告某建筑公司在温州承建的项目提供直螺纹套筒、管材和零星材料等建材,合同履行期限至工程完工为止。至2018年底,温州项目尚未完工,但被告早已停止两原告公司供货且拖欠两原告公司货款120万余元,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2019年下半年,两原告公司委托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王昊律师担任其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王昊律师在分析案件材料后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在三份买卖合同尚未解除但被告实际不再履行的情况下,两原告公司是否具有向被告主张货款的请求权?

鉴于被告已严重违约,王昊律师首先建议两原告公司向被告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如被告在合同解除后仍未按要求支付货款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两原告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后,被告未按要去支付货款,两原告公司遂委托王昊律师于2019年底向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丰台法院原定于春节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但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未避免给整体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影响,丰台法院与王昊律师联系拟取消现场调解待疫情结束后重新组织双方调解。王昊律师当即与丰台法院人民调解员沟通,春节前两原告公司本来就没什么业务,受当地疫情影响,现在公司更是完全没有进账,在法院调解的这三起纠纷,直接关系两原告公司员工工资的发放和疫情平稳后的复工复产,请求丰台法院通过在线等多元化方式组织调解工作。

丰台法院采纳了王昊律师的建议,由人民调解员将原、被告双方及双方代理人拉进一个微信群里,通过网络连线的方式,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在线调解,并进行了线上双方对账和证据交换。最终,在丰台法院的主持下,两原告公司与被告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三个案子诉讼标的共120万余元,由被告先行支付50万,剩余款项于2020年9月前给付。两原告公司对调解协议表示满意,被告承诺会积极主动履行。当天下午,两原告公司就收到了被告通过电子银行支付的首笔50万元货款。王昊律师的建议和做法得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肯定,该院于2020年2月11日将本案作为保民生,帮助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化解的战“疫”典型案例在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宣传报道。

案例评析: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王昊律师首先认为两原告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由两原告公司发函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如被告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未按要求支付货款,也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三个月内向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份买卖合同依法解除,两原告公司有权向被告主张欠付货款。

两原告公司向丰台法院起诉后,受疫情影响原定的现场调解无法如期进行,如推迟调解,两原告公司货款资金不能及时回笼,不仅影响公司职工的工资发放,还将影响疫情平稳后两公司的复工复产,涉及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王昊律师积极与丰台法院联系,建议采取多元化调解方法灵活快速处理案件,相比传统办案方法可更加迅速实现矛盾化解。调解结束后,两原告公司当天即收到了被告支付的首笔50万元货款,极大了缓解了两公司的资金压力,不仅可以按时为公司员工发放工资,保障员工生活稳定,共抗疫情;同时也为两公司的复工复产提供了资金保障,成功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帮助原告这两家中小微企业顺利渡过疫情难关。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