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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采
众志成城战疫情:律师主动线上调解 化解合同履约纠纷
访问次数:4757 发布时间:2020-03-19
【关键词】加工承揽 合同履约 防疫物资
【案情概况】
为了抗击疫情,尽快复工复产,安徽省安庆市XX服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春节期间仍组织生产。2020年2月15日A公司与安徽省合肥市XX服饰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B公司定做一次性隔离衣,数量10万件,总金额75万元。产品交货地点为A公司仓库。B公司带款提货。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
因处于疫情期间,合同经A公司盖章,于2月17日通过顺丰快递寄出,对方2月20日签收。但对方签收后未将合同盖章寄回。
2020年2月19日,A公司开始生产发货,B公司如期付款提货,但自2月24日起拒绝付款提货。截止到2月26日,A公司累计发货56710件,合计货款425325.00元,而B公司累计支付货款400000.00元,尚欠货款25325.00元,并尚有31108件存货未提,计货款233310元,B公司不仅拒绝支付货款25325.00元,还拒绝对存货付款提货。2月26日B公司通知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3月2日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B公司的委托向A公司发送《律师函》:中止与A公司的合作。
收到《律师函》后,公司十分着急,在万分困难情况下,A公司求助法律顾问钱立刚律师。公司领导要求法律顾问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并诉诸法院。
律师认真分析案情,认为:
一、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如果对方解除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明确规定:
1、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如甲方(B公司)未付清产品加工费,乙方(A公司)有权拒绝发货并对产品享有留置权,因此引起的各项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B公司)中途终止合同,必须按未履行部分价款的20%偿付违约金。
虽然从合同约定来看,对我方有利,但从诉讼所要达到的效果来看,诉讼不应是首选方式。 因为:1、从证据角度来看,我方合同对方并未盖章寄回,证据上对我方也有不利方面;2、如选择诉讼,则因受诉讼程序限制,时间较长,可能等疫情结束,诉讼方能结束,且还要面临申请执行,法院组织拍卖等事项。更为重要的是,疫情之后可能造成产品滞销。这给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鉴此,律师建议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考虑到如果我方发律师函,势必会引起对方警觉,导致对方诉至法院。为此,律师主动和对方电话联系,线上协商解决问题,言明继续履行合同的重要性,律师认为现正处疫情期间,该产品仍然畅销,若疫情之后该产品可能滞销;如单方解除合同,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赔偿损失,律师要求B公司立即执行合同,付款提货。如逾期超过三十天未提取货物,A公司对货物享有处置权,处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B公司所欠货款。经过律师的多方沟通,B公司衡量得失,最终接受了律师的意见。B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将所欠的加工费一次性付给A公司,并提走了货物,从而避免了一场不必要诉累。
【案例评析】
律师在本案的处理中,不仅仅是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更是从现阶段全国面临抗击疫情,医疗防护服资源紧缺的大局下考虑问题,积极响应司法部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的精神,助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为企业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出谋划策,回应企业关切。同时,加工承揽纠纷的解决,也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期间“要做好法律服务等工作,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的”指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