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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庆市司法局 安庆市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2019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3838 发布时间:2020-04-10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9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和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自即日起始,至4月30日结束。
二、考核范围
1、律师事务所:2019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2019年度检查考核。
2、执业律师:全市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援律师(2020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2019年度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
1、考核内容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情况、受行政奖惩和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等情况。
2、考核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三)律师事务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四)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五)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六)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七)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八)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三)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六)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执业律师
1、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三)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四)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质量情况,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五)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七)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八)律师完善个人网上信息的情况;(九)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十)律师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十一)省、市、县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十二)对法援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2、考核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四、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向主管司法局填报《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同时依据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证明事项,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书面承诺,连同本所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一并提交,主管司法局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于4月20日前,将本县(市、区)年度检查考核总结、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及参加2019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上报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负责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安庆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查。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执业律师
1、所内考核
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疫情发展形势,结合所在地区相关要求和所内制度,灵活运用微信群、腾讯会议等线上办公软件,有序进行考核工作,确保所内考核安全、及时、有效。
2、律师协会考核
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于4月20日前报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县(区)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须报经县(区)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
市律师协会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3、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样表见附件3);(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三)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四)考核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2019年度律师考核工作情况报告;(二)《2019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4);(三)《2019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5);(四)《2019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样表见附件6);(五)《未参加2019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7);(六)《2020年新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8)。
注:上述材料只需报送电子文档。
六、具体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
一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年度检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抓实抓好。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年度考核工作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要严格依法依规抓好年度考核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则等,全面掌握并严格按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要切实加强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检查考核时,要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立案审查、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档案管理等专项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确保律师依法规范参与黑恶势力犯罪辩护代理工作。
四要认真做好专职律师执业资质审查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考核过程中要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理社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取得律师执业证的,要及时主动向省厅提出撤销行政许可报告,省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要公告注销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本所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对于拒不上缴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应当将其基本信息连同其他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基本信息录入《未参加2019年度执业年度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7)上报,同时要注明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原因。
(二)律师考核
1.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精神和要求,本次考核鼓励积极探索线上考核方式,推行“无纸化”考核,响应疫情防控号召,方便律师办事。
2.参加考核的律师不评定等次情形的处理。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存在此类情形的要在律师花名册考核结果栏内注明,未发现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以“称职”报送备案。
3.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4.有《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形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5.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安庆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6.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确定为考核不称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9),省律师协会开通的网络培训计入课时内。
7.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
8.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符合《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减免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会费减免申请(见附件10),经相关程序予以减免;《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给予每家律师事务所减免2020年度团体会费2000元,各单位核算后可直接予以扣除并注明。互助基金缴纳按照《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与会费同时交纳,各律师事务所应将会费与互助基金项目分别写明。会费缴纳工作与年度考核工作一并完成。
9.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类别执行。
10.对暂缓考核的律师,应如实填报相关花名册报市律协备案(在花名册考核结果栏注明);对2020年1月1日后申领执业证的律师,将相关信息报市律协备案(见附件8)。
1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如各单位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经查证属实,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纪律或行业处分。
附件:1.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安庆市参加2019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5.2019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
6.2019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
7.未参加2019年度执业年度人员花名册
8.2020年新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
9.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计算方法
10.安徽省律师协会个人会费减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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