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典”说法】——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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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3
案例:一段时间以来,幼童遭受性侵害事件频发。从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到上海市男幼师猥亵儿童,以及前不久让舆论沸腾的“鲍毓明性侵14岁养女”一事,都引了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和不满。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分析:对于性侵未成年人这个沉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涉案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普遍都受到了《刑法》的制裁,但涉案当事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因其侵权行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在此类案件中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普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有甚者,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时,受限于自己当时认知能力和心智发展水平,或出于恐惧,或出于不知所措,都没及时报案,对于未成年人的遭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如何保护,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极有可能使其丧失民事赔偿请求的权利。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典》这一规定,可以更好地打击性侵犯罪,支持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提供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业律师鲁晓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