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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无借款凭证下情侣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访问次数:9126 发布时间:2021-01-25
作者: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张金金
以郑爽、张恒民间借贷案为例
郑爽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沪0106民初5329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恒偿还原告郑爽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虽不是生效判决,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反映无借款凭证下,情侣间借贷关系认定的裁判规则,是借款?赠与?其他经济往来?
情侣交往过程中,资金转账数见不鲜。在感情破裂,分道扬镳后,一方主张交付对方资金系借款,要求偿还的案例,比比皆是。因碍于情面,转账发生时,不会出具书面借款凭证,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款项性质,是司法审判的焦点。本文以郑爽、张恒民间借贷案为例,对无借款凭证下,情侣间借贷关系认定裁判规则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原被告各自主张及证据。
(一)原告郑爽诉求及证据。
原告郑爽主张2018年11月17日,转账给被告张恒的2000万元系借款。提供证据有:银行转账记录(备注借款),微信聊天记录。
(二)被告张恒答辩及证据
被告张恒答辩,2000万元并非借款,系经济补偿和劳动报酬;涉案款系同居财产分割纠纷;“涉案款项表面上是借,实际上是给”;款项用于“原告本人及其父母开销,还有为原告创建衣服品牌的花销等,另有1000万元买了理财,300多万元买了股票”。提供证据有:被告和原告父母通话录音。
二、法院裁判理由梳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从时间和主体看,原告证据更能反映转款时双方真实意思;二、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作出“借”和“欠”的意思表示,且转账备注为借款。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力高于被告提交的录音聊天记录。三、被告说法逻辑矛盾;四、被告从双方共同经营公司领取部分报酬,又主张与原告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相互矛盾。主张涉案款项系同居财产分割纠纷,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综合认定,涉案款项宜认定为借款。
三、《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是无借款凭证下,情侣间借贷关系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没有书面借款凭证难以认定款项性质,是引发双方争议关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该条司法解释是郑爽张恒民间借贷案中分配原被告举证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主张借款方不能仅依据金融转账凭证证明系借款。原告郑爽在转账凭证外,补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备注,证明是借款,初步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张恒主张系经济补偿和劳动报酬,提供与原告父母录音,但该份录音并不是原被告之间,且形成于转账行为发生后,未能完成对其主张的举证,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原告证据证明力优于被告,认定系借款。
对于张恒而言,上诉后,对其主张,需要提供新证据进行补强。
四、结语
综上,从该案看,无借款凭证下,情侣间借贷关系认定规则如下:首先,应当由主张借款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特别强调的是,无论被告是否举证,不免除原告该项举证责任,即在原被告均未举证情况下,由原告承担不能证明款项系借款的不利风险。其次,被告对款项性质的积极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原告初步完成借贷关系成立举证责任,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推翻,应当承担举证不利责任。最后,要结合转账金额,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本案转账金额巨大是法院慎重认定原因之一,被告需要合理解释2000万元是其他经济往来并提供证据。反之,如转账金额较小或者为520元、1314元等具有象征意义金额,一般认定为赠与,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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