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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直播带假货 假一赔三
访问次数:33664 发布时间:2021-12-30
案例 许某某在某直播平台直播时,称其有部闲置的二手手机欲转让,有意者添加其微信号联系。王某某观看直播后通过微信与许某某联系,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4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后快递发货。王某某签收后认为涉案手机为假冒产品,要求退款退货,被许某某拉黑。王某某遂将相关情况投诉至直播平台,直播平台接到投诉后对许某某的账号进行封禁处理。王某某主张,许某某存在违约行为且构成欺诈,直播平台亦未尽到相应义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王某某与许某某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许某某退还王某某购机款及三倍赔偿共计1.6万元,并赔偿合理开支2924.89元。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时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上述法律规定,是本案判决退还购机款以及三倍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张金金律师指出,“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发展迅猛,给小微企业、私营业主带来商机。但由于平台监管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地监管困难,有些主播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也时有发生。网络非法外之地,在法律责任上,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均适用于网络空间,线下交易和线上交易,法律适用并无本质差别。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才能实现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享受直播带来的红利。
(来源:《安庆日报》2021年12月27日第A05版)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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